《青田县北山镇泉山村移民动迁安置工作意见》已经县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青田县北山镇泉山村移民动迁安置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2007〕471号令、省政府〔2003〕32号文件和市政府〔2003〕206号文件,为确保北山镇复建工作顺利推进和泉山村移民动迁安置工作圆满完成,结合我县及泉山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青田县北山镇泉山村未动迁安置人员。
二、泉山村未动迁安置人员,已经按有关规定确认为移民人员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定点安置;新增人员按照青政发〔2003〕5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确认身份后,按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定点安置。
三、泉山村未动迁安置人员安置形式为统一定点就近搬迁安置。
1、安置点:北山镇泉山村和吴山村。
2、动迁安置截止日:2008年8月31日。
3、生产用地调剂:动迁安置前的移民生产用地承包合同,在动迁安置后即依法终止并解除,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生产经营,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动迁安置后,移民生产用地由北山镇政府按0.3亩/人在复建红线外统一调剂。自愿申请放弃生产用地的,经批准后,生产安置费10000元/人直接核发到移民个人账户,用于建房;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自愿申请放弃生产用地并要求实行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后,生产安置费10000元/人中的7500元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并按有关规定由县社保部门统一发放保险金,2500元直接核发到移民个人帐户,用于建房。
四、泉山村统一定点就近搬迁安置人员,在取得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安排的宅基地后,自主建造安置房。宅基地基础由政府统一建造,并按县内安置地相应标准收取成本费。移民建房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按照规划规定和要求建造安置用房。
五、未动迁安置的泉山移民群众的生产用地仍由原承包者生产经营,复建项目用地,按原规定租用,并按原标准发放租用费至2008年8月31日止;已动迁安置的,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停发租用费。终止并解除承包合同。
六、未动迁安置的泉山移民房屋等实物由政府依实审查核定并予以补偿;已动迁安置的原泉山移民房屋政府已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对这些已补偿的移民房屋将择时予以拆除;其他人员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在2008年3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
七、县政府和县滩坑指挥部已出台实施的移民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八、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发文。
九、本意见由青田县移民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移民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移民办。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08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