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青田县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田县的民间划龙舟活动。
第三条 民间划龙舟活动应当遵循尊重民俗、正确引导、有效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文明、有序进行。
第四条 县成立民间划龙舟活动协调小组,对全县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划龙舟活动的乡镇应当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乡镇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治安管理,监督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维护现场秩序。
体育部门负责民间龙舟队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水上安全教育。
海事部门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水上交通管制区划定,航行(警)通告发布,水上交通管制区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急救教育、应急救护工作的落实。
水利、教育、民政等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指导和宣传教育,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组织管理,排除或者督促排除沿岸的危房、危桥等安全隐患,督促安全责任书的落实,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组织和教育,督促安全责任书的落实,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第六条 民间划龙舟活动时间定为5天以内,具体活动时间由县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端午节和高考、中考的时间确定,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准许举办划龙舟活动的具体水域,由县人民政府在征求地方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政府确定的时间和水域以外进行民间划龙舟活动。
第七条 民间龙舟队数量应当严格控制,一个行政村(居民区)原则上只能申报成立一支龙舟队。成立龙舟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龙舟队员应当是年满1 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居)民,具有良好水性,龙舟队负责人应当具备承担安全责任的相应能力;
(二)龙舟队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必须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龙舟必须安全适航,配备足够的救生器材;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后勤保障措施。
第八条 申报成立民间龙舟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居)民委员会向县体育局领取并填写民间龙舟队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提供下列材料:
1、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报告;
2、龙舟队负责人、队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龙舟队负责人和队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龙舟建造者的龙舟质量保证书;
5、配备的救生器材清单。
(二)乡镇人民政府将本地成立民间龙舟队的申报材料汇总报县体育局;
(三)县体育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的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书面决定。县体育局应当将书面决定报市体育局、县公安机关备案。
经同意成立的龙舟队,由县体育局发给号旗、队员证书。经同意成立的民间龙舟队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经同意成立的民间龙舟队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龙舟队的负责人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申请报告;
2、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3、龙舟队负责人和队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申请报告应提前1个月递交县公安机关,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活动的龙舟队,龙舟队负责人和队员名单,安全保卫措施等。
(三)县公安机关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县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决定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申办划龙舟活动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划龙舟活动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
(三)在政府确定的时间和水域以外举办的。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得到公安机关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许可后:
(一)应当向县海事机构申请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并提供下列材料:
1.《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 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 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 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 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二)县海事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
第十二条 民间龙舟队的负责人,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名单;
(三)龙舟后勤船适航状况,救生器材配备情况;
(四)安全保卫措施;
(五)服从公安、海事、体育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现场管理;
(六)不进行迷信等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不强行摊派和变相敛财;
(八)公开经费收支情况;
(九)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龙舟建造者必须对其建造、修理的龙舟出具质量保证书,保证龙舟安全适航。没有龙舟建造者出具的龙舟质量保证书,龙舟不得下水。
因龙舟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龙舟建造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因对队员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村(居)委、龙舟队负责人、舵手、鼓手等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民间划龙舟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确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必须报经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 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举行前,公安、体育、海事等部门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或者责令整改;经整改仍存在安全隐患的,龙舟不得下水。
第十六条 民间划龙舟活动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力、物力,督促安全责任书的落实。并协同公安、体育、海事等管理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的警力,维护现场秩序。
海事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维护水域秩序。
体育、海事、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当抽调精干力量和水上巡逻船等装备,加强对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七条 民间划龙舟活动期间,龙舟和其他船舶应当服从公安、体育、海事等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宣扬迷信、暴力,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二)以活动名义进行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敛财的;
(三)存在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严重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六)未成年人、不熟悉水性的人划龙舟和未穿救生衣、酒后划龙舟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超出确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划龙舟的;
(八)以活动名义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罚: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进行民间划龙舟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
(三)龙舟队不按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治安事故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由地方海事部门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体育 治安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