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青田县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具有青田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非本县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来青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县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二、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免收70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完善相关政策,办好惠民医院,创造条件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医疗档案,上门进行健康咨询、健康检查及诊治等敬老助老活动。
三、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院校开办的老年教育课程的学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参加由政府部门举办的面向公众的棋牌类、球类、健美、剑、拳及保健等项目的培训班。
四、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向公共图书馆借书凭《优待证》免费办理借书证(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体育健身场(馆)开展健身活动,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实行优待的场所由相关部门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五、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内城市公共汽车,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六、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七、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根据老年人的经济状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提起诉讼,但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八、百岁以上老年人,由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九、《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县老龄办负责办理,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不再发放其他优待证,已发放的需及时到县老龄办更换新证。县老龄办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提倡村级集体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乡镇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县老龄委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青政[1999]176号《青田县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 老龄问题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