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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06-022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09-30
文号: 青政办发〔2006〕14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06-0005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29 21:02:41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青田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青田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注重平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和户籍地登记的原则。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

第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户籍在我县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包括滩坑水电站实行自谋职业、自谋出路安置的原农业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五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和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以2006年4月省大中型水库领导小组核定我县的大中型水库和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为依据,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核查情况一次性核定到乡镇,不再调整。

第六条 扶持人数核定要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一)2006年6月30日前竣工投产的大中型水库,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数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动迁人口为依据,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至2006年6月30日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可按实际增长数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数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户籍底册等档案资料为原始依据,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可按实际增长数核定。

(二)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扶持人数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动迁人口核定,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动迁实施方案分年度进行核定。滩坑水电站第二水平年移民列入本次核定登记,并按原迁人口进行核定登记。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扶持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数进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及移民户迁入人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并予以登记:

(一)农村原迁移民及其现仍居住在安置地的后代(含依法收养人口,下同);

(二)投亲靠友和自主搬迁安置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不含移民与非移民结婚所生子女);

(三)2006年6月30日以前与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结婚的农村婚嫁迁入人口;

(四)从移民安置地迁出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包括现役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出国务工经商、婚嫁迁出人口);

(五)2006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落户的农村返库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六)滩坑水电站坝址及施工影响区和第一水平有土安置移民2006年6月30日前计划外出生人员在政策处理到位后予以登记;

(七)滩坑水电站移民动迁前为农业户籍的自谋职业、自谋出路安置人员按原迁人口登记。

(八)2006年6月30日前滩坑水电站有土安置“二嫁女”(含入赘人员)随带子女。

(九)原为农业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农业户籍并将户籍迁回原籍,且不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并不予登记:

(一)动迁前为非农户籍人员的;

(二)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三)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与非移民结婚,其配偶与婚后出生的子女;

(四)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系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现仍为农业户口的在编干部和职工;

(五)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六)受水库淹没影响的复建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七) 大中专毕业生非农户籍和户籍虽为农业但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未将户口迁回原籍人员;除滩坑水电站自谋职业、自谋出路安置移民外,入学前为非农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八)库区户籍挂靠和“婚嫁女”户籍随迁人员;

(九)已注销户籍的出国人员。

第九条 已建在建水库特定人口的处理:

(一)移民安置规划内的该迁未迁人口,按原扶持范围统计人数,但不核定登记到户到人;

(二)“跨库村生产安置移民”(是指部分土地被淹没的库区半淹村的被淹土地的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户人口),按原扶持范围只统计人数:

(三)因淹地不淹房、淹房不淹地未搬迁或搬迁后基本未脱离原生产生活区域人口,按原规划设计只统计人数,核实到村;

(四)符合核定登记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予以登记,但服刑期间不享受扶持待遇。

第十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部队现役二级及以下士官晋升为三级及以上士官的、大中专学生毕业的、因犯罪服刑的、死亡的不再纳入扶持范围,并按每年核定一次的要求相应核减移民户的扶持人口,但不核减移民所在村的移民扶持人数。被核减人的扶持待遇应于次年取消。

第十一条 扶持人口以移民户为单位登记。登记表由县统一设计,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所属水库名称、搬迁入住时间、迁出地、迁入地等基本情况。登记表必须由移民户主签字。

第十二条 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外县(市、区)的,本人户口末迁出的,在原安置地登记;本人户口已迁出的,在现户口所在地登记。

第十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必须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乡(镇)和村要将核定登记细则等事项予以公告,登记结果以村(居)为单位,村、乡(镇)两级联署一次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后有关情况要进行再公示。

第十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册。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不能核实到人的,要说明不能核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第十五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总协,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机构,及时抽调人员,进村入户开展调查登记,确保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移民所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全力以赴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实行逐级汇总。由村汇总上报乡(镇)审核,县核定,并分库将扶持人口登记成果统一汇总后,连同到人的名册一并报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上报材料必须经村、乡(镇)、县各级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第十七条 扶持人口经核定后,登记到人的各地要将人数和人口及时明确落实到村到组到户;不能登记到人的,要将人数落实到村组。

第十八条 县监察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县、乡(镇)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为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经费,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利、电力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不虚报。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扶持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年度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各乡(镇)应于2006年10月15日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移民 细则 通知

抄送:省移民办,市府办,市移民办,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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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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