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有营运机构,工程建设指挥部:
《加强国有营运机构财务监督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加强国有营运机构财务监督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6〕27号)的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营运机构必须保障财务总监实施财务监督。
1、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2、主动向财务总监提供制度建设、经营运作、支出结构及相关财务情况;
3、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参与董事会议、监事会议、经营班子会议以及涉及投资建设项目、经营决策、资金运行等重要活动;
4、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各类会计、经营、项目建设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财务总监履行职责;
5、对财务总监提出的整改建议措施以书面形式予以落实反馈。
二、国有营运机构必须制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主管部门财务与国有营运机构财务、国有营运机构投资建设项目财务与营运机构费用财务、营运机构财务与其它相关单位财务要相分离,独立建账,分别核算。
三、国有营运机构投资建设项目支出必须按投资项目进行成本核算;营运机构费用的开支标准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营运机构资产的购置必须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资产的处置、出租统一由县国资公司公开招拍,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五、国有营运机构必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避资金风险。
六、国有营运机构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制度和拨付程序,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适时筹集资金,避免资金闲置,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国有营运机构按各自职能制定相应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报县国资办审批。经营预算主要指国有营运机构投资建设项目、资产经营等的年度预算。各国有营运机构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县国资办报送下一年度经营预算和融资、担保方案。对投资建设项目要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于每年的9月底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先立项再按规定报经营预算和融资、担保方案。财务预算主要指营运机构费用的年度预算。必须在每年的12月底前向县国资办报送下年度财务预算。
八、国有营运机构的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投资建设项目的“四制管理”: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标的必须经过审价中心审查,资金必须按照规定拨付,项目竣工必须编制项目竣工结算书和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并实行审批制度。
九、国有营运机构需要融资和担保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国有单位融资审批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项目概算及初步设计批文、财务报表、还款计划等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县国资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财贸县长、县长批准后实施。国有营运机构必须建立融资担保的决策和管理制度。
十、国有营运机构必须按时向县国资办报送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和整改建议措施落实情况。国有营运机构的月、季、年财务报告及融资、担保情况在报送财务总监的同时向县国资办报送;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国资办报送。对县国资委、国资办提出的整改建议措施必须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
十一、财务总监要加强对国有营运机构的监督,按下列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1、督促国有营运机构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参与国有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会以及涉及投资建设项目(经营决策)、资金运行等重要活动,对国有营运机构的经营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3、审查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审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资金的运行情况,分析资金的利用程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审核单位的年度经营预算、财务预算和投融资方案。
5、监督投资建设项目的“四制管理”执行情况。检查项目概(预)算是否按规定审查、审批程序执行。监督项目工程款支付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批制度和程序执行。审核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审查并分析项目的各项财务收支状况。
6、检查是否建立融资、担保的决策和管理制度,监督融资、担保的行为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7、审查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成本归集、核算的科学性,费用列支的规范性。检查财务分离的执行情况。检查有正式编制人员的国有营运机构财务是否按投资建设项目(经营项目)支出与营运机构费用支出,独立建账,分别核算。检查国有营运机构对财务总监、县国资办和国资委提出的整改建议措施落实情况。
8、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制度。财务总监必须定期书面报告各国有营运机构资产、财务活动状况,相关制度、预算执行情况,整改建议措施落实情况。实事求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重大事项实行事前、事后专题报告。
十二、财务总监要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促进国有营运机构规范运行。
十三、县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违纪的行为要予以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十五、本意见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具体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财务 监督 通知
抄送: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有营运机构主管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主管单位。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