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一)青田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是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决策机构,代表县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
(二)青田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对县国资委负责,受县国资委委托,对全县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能有:
1、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2、监督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及国有营运机构经营活动;
3、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及车辆;
4、拟定国有资产配置、调剂和处置方案;
5、组织调处国有资产管理纠纷;
6、提出国有营运机构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奖惩、任免建议意见;
7、行使县国资委赋予的其它职能。
(三)国有营运机构。国有营运机构作为政府行为企业化运作的特殊的国有公司,在县国资办监管下,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其具体职能为:
1、青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县国资公司)。是县政府对外投资的主体。对县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对外投资和国有股权管理;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收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及建设;县国资委授予的其它职能。
2、青田县土地收储中心。对全县范围的土地按规划进行有序收储。按照全县总体规划,对城区、开发区、工业小区和滩坑库区等土地制定土地收储计划,适时有效进行收储;按地(区)块实行成本核算,出具效益评估报告;合理适度融资,提高资金和土地利用率;县国资委授权的其它职能。
3、其他国有营运机构。青田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田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青田县城市防洪有限公司、青田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青田县侨乡经济发展总公司、青田县油竹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田县滩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田县砂石料有限公司等,按照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开发计划和经营预算。主要履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移民项目配套建设、砂石料经营及融资等职能。
4、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临时指挥部将逐步纳入各相应营运机构,对资产、人员、成本、经费、档案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国有营运机构及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一)县国资办对国有营运机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1、审批国有营运机构财务、资产等基本管理制度。
2、审批国有营运机构年度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3、审核国有营运机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报县国资委审批。
4、对国有营运机构委派财务总监,落实财务总监的职责,负责对财务总监的管理、考核,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有计划地对国有营运机构组织审计。
5、对国有营运机构落实经营目标责任制,并对其年度工作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6、建立国有营运机构负债跟踪监管机制,负责国有营运机构负债汇总统计及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国有营运机构融资、担保行为的管理,对资金的借入、使用、还贷情况以及担保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7、强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细化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二)国有营运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职责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国有营运机构依法制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报县国资办审核同意后执行。
国有营运机构财务按投资项目支出与营运机构运行费用支出独立建账,分别核算,投资分项目逐个进行成本核算,严禁将与项目建设无关的经费在国有营运机构列支。
国有营运机构资产的处置、出租参照非转经资产的管理办法统一由县国资公司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招拍,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国有营运机构要强化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对所负责的具体工程均须建立健全技术、财务、文书和资产管理等档案资料,对发生的融资担保行为必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2、编制年度计划。国有营运机构按各自职能制定相应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经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国资委审批。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
3、严格人员管理。国有营运机构人员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内部调剂,确因工作需要招收工作人员的,须经县国资办审核同意后,由县人事劳动部门招聘。
4、规范融资、担保行为。国有营运机构一律不得为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国有营运机构融资和国有单位的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5、国有营运机构必须支持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接受财务总监的财务监督,保障财务总监履行职责。
6、国有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增强企业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国有企业必须严格遵照“工效挂钩”规定,不得超标准提发工资。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所有增资均应在效益工资中列支,不得以其它形式在成本中列支工资性项目。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与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和车辆的调剂、处置以及非转经资产的经营活动由县国资办进行管理。
2、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投资;对所有已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要进行清理,并由县国资委授权县国资公司集中统一管理。
3、非转经资产的管理。完善非转经资产申报审批制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由非经营性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办批准。
各单位的非转经资产逐步由县国资委授权县国资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经营。出租收入暂由县国资公司按税后全额拨款单位50%,差额补助单位70%,自收自支单位90%比例补充各单位经费不足。
规范出租、转让国有资产操作程序。出租国有资产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办审批,由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出租时间一般1-3年,租赁期满无条件收回重新招租。房屋建筑物、车辆等资产所有权转让必须经主管部门申报,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国资委批准,由县国资公司统一组织纳入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竞拍。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4、共青团、妇联、工会、侨联等群众团体的资产参照执行。
五、公共性、自然性资源的管理
实行公开招投标有偿使用原则。对城市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公房出租等公共性资源以及溪流河道采砂权、采矿权、土地整理开发权、水电资源开发权、国有(集体)林地和林木使用权、经营权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必须报县国资办审核后,组织进场公开交易。
六、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追究
(一)全县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定。行政“一把手”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负总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上缴所得收入,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收缴该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并对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2、擅自处置、出租、占用、使用国有资产;
3、未经批准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4、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
5、虚报投资额,骗取财政资金;
6、截留、挪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
(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不按职责、职能范围履行管理职责;
2、不配合县财政、国资办、审计、监察、财务总监依法进行的调查或检查;
3、不按照规定向县国资办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4、不按规定滥发工资;
5、未完成年度考核业绩任务;
6、违反规定,擅自融资、提供担保。
(四)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混乱;
2、接受所在单位给予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或违反规定向单位报销费用;
3、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或不向县国资办报告;
4、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5、指使、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6、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国资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国资办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工作,对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七、本实施意见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八、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 资产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