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再生育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稳定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不仅严重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还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90年代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攀升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但我县的性别比仍然不稳定,突出表现在二孩和多孩上,孩次越高性别比越高。通过完善和落实再生育全过程管理和服务,重点抓好二孩及以上孩次出生性别比,对促进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再生育全过程跟踪管理服务,是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当前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推动基础薄弱地区工作不断上水平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务必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统一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再生育全过程跟踪管理和服务。
二、加强领导,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把抓好再生育全过程跟踪管理服务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研究分析当前再生育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查找原因,探索规律,提出新建议、新对策。各乡镇应结合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优质服务,规范开展孕环情检查服务,及时、准确掌握育龄群众婚、孕、育信息,不断提升随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再生育审批的政策宣传,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
三、加强协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制度》和《B超管理制度》,对本县内所有B超诊断单位和引产医院进行严格管理;药监部门要按照《引流产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售管理;公安、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加强对弃婴、溺婴行为的查处制度》,从快从严查处弃婴和溺婴的行为;计生、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出生人口统计质量的把关,对性别比偏高的重点乡镇要进行定期分析原因;各乡镇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对发现出生漏报、瞒报和性别错报的要及时予以上报和纠正。特别是对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或瞒报女婴出生的,一定要追根究底,查清事实情况。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青田县再生育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制度
为了把我县出生婴儿性别比稳定在正常值范围,防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原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再生育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05]66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青田县再生育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制度》。
一、规范再生育审批工作
1、严格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和《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的再生育条件和审批程序,规范再生育审批工作。
2、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再生育未经审批已妊娠的育龄妇女,乡镇、村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对妊娠未满十四周的,为其补办申请生育手续;对已妊娠十四周以上的,经查实有选择胎儿性别擅自终止妊娠者,不再批准安排生育。
3、对经本人申请已安排生育,经查实有选择胎儿性别擅自终止妊娠者,《再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4、对胎儿或者出生婴儿下落不明的申请再生育者,在未查清原因之前,暂不安排再生育。
5、对弃婴、溺婴造成婴儿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
二、规范孕情检查服务
1、切实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积极做好生育、生殖健康、围产期保健等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2、要把再生育怀孕育龄妇女的经常性随访作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特别要把已批准再生育的作为随访的重点对象,建立《再生育对象随访登记卡》,至少每两个月随访一次,必要时可增加随访次数。
三、规范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1、对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医学需要引产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医学需要出具《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经许可的产前诊断机构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具《产前诊断报告》。
2、对已领取《再生育证》和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的对象,提出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要求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出具《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时,要严格审查把关,防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
3、符合再生育条件没有持《再生育证》的怀孕对象提出要求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乡镇、村要进行专门调查,调查当事人是否做过胎儿性别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报县人口计生部门。
四、严格实施定点和凭证终止妊娠手术制度
1、确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温溪医院为本县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单位。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拟实行终止妊娠引产者,应提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引流产《介绍信》。施行引产手术的医务人员,应认真查验受术者的有关证明,并填写登记。
3、对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医学需要引产者,提交由县卫生局出具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或经许可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并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五、严格执行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1、卫生医疗单位在接产时出现“小产”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必须在十二小时内报告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育龄妇女如怀孕期间出现自然流产或婴儿出生后死亡,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乡镇计生办要及时核实死亡情况。
附件:1.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引流产《介绍信》
2.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样本
3.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样本
4.再生育对象随访登记卡
附1
附2
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证 明 NO:wsj2006001
(存根联)
兹有青田县____________乡(镇)、管委会____________村育龄妇女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因怀孕的胎儿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医学原因需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术,请贵院予以合作(费用由本人自负)。此证明五日内有效。
青田县卫生局
二OO 年 月 日
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证 明 NO:wsj2006001
兹有青田县____________乡(镇)、管委会____________村育龄妇女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因怀孕的胎儿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医学原因需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术,请贵院予以合作(费用由本人自负)。此证明五日内有效。
青田县卫生局
二○○ 年 月 日
附3
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NO:jsj2006001
(存根联)
兹有青田县____________乡(镇)、管委会____________村育龄妇女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已怀孕子女,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可以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术,请贵院予以合作(费用由本人自负)。此证明五日内有效。
青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 年 月 日
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NO:jsj2006001
兹有青田县____________乡(镇)、管委会____________村育龄妇女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已怀孕子女,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可以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术,请贵院予以合作(费用由本人自负)。此证明五日内有效。
青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 年 月 日
附4
主题词:卫生 制度 通知
抄送:市计生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