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青田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
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人民政府对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重视和关心,弘扬劳模精神,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县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表彰设两种荣誉称号:青田县劳动模范,青田县模范集体。
第三条 凡在青田县行政区域内不同岗位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个人和集体,均可成为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五条 青田县人民政府对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青田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总工会负责做好全县范围内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青田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审批工作。
第六条 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经贸、农业、工商、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
第七条 青田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从2006年开始,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民主推荐;
(二)资格审查。法定行政机关依权限对劳动模范推荐人选进行审查;
(三)公布评议。由一定机关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逐级向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
(五)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批;
(六)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
第九条 劳动模范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及各业人员的比例参照各镇(乡)国内生产总值和从业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条件是: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荣誉。
第三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举行一定的仪式进行表彰,发给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和以资证明的证书、奖章。对个人奖励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评选为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个人、集体由县人民政府分别授予“青田县劳动模范”和“青田县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在青田县级新闻媒体进行张榜宣传。
第四章 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六条 县级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一)县级劳动模范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离、退休后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元。
(二)县级农业劳动模范年满65周岁无固定收入者,每月发给荣誉津贴80元。
县级劳动模范中被评为市级、省(部)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的,一律按最高一档荣誉的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能累计享受。
第十七条 县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鼓励参加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八条 县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和医疗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单独进账管理,由同级工会负责支付。
第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一般每两年分别由县总工会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医疗档案。县总工会不定期组织部分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到外地定期休养。
第五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县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由县总工会负责。
日常工作以基层单位管理为主,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县总工会。
第二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县劳动模范协会,加强劳动模范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听取劳动模范的建议和要求,组织开展一些具有社会意义的活动。同时,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二十二条 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先进事迹属伪造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开除党籍、留党察看、行政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
第二十三条 取消县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由原命名机关取消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奖章、证书,以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劳模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