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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05-02175 主题分类: 文化,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12-12
文号: 青政办发〔2005〕17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05-0005
有效性: 废止

【废止】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29 20:39:14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青田县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文物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保单位所在地乡(镇)、村和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具体负责,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灭火预案,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情能及时扑救。

三、凡在文保单位内工作的职工、住户、宗教职业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具备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并积极参与消防活动。

四、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鞭炮等可燃物品,不得随地乱扔烟蒂。自觉加强对生活用火的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五、严禁在文保单位内开办工厂、旅馆、餐馆等危及消防安全的经营项目。如果必须改作其它用途的,应报请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六、在文保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应设置禁烟禁火标志。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文保单位,点灯、烧纸、焚香必须在具有防火设施的指定地点,并有专人看管或值班巡查。

七、严禁在文保单位内私拉、乱接电线,对不符合规范的电路应及时进行整改。安装电路时,必须经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八、不得堵塞和侵占文保单位区域内的通道、出入口,确保紧急情况时的人员疏散和消防通道畅通。

九、文保单位需要修缮时,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与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并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十、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应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装置和报警设施,并定期测试、维护和接受检查。发现火警时,应迅速报警,立即进行扑救,并报当地政府。

十一、凡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在预防火灾和灭火过程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使国家文物免受重大损失的,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发火灾,使国家文物遭受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停止使用或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主题词:文物 消防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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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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