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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05-0217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11-08
文号: 青政办发〔2005〕15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05-0004
有效性: 废止

【废止】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29 20:35:35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青田县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推进信用青田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评价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青田县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落实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和公示;推行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监管情况;协调解决企业信用监管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各职能部门的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督查和考核。

第四条 办公室下设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联络小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组成,联络员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等事宜。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评价、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 本办法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信用行为和能力相关的信息、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两类。

第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依照本办法按各自职能,提供本单位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登记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设立、变更、注销记录、年检情况、商标广告、动产抵押、合同履行、企业荣誉、工商执法中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执行标准、国家和省市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记录、企业计量水平等级评定以及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三)银行监管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不良贷款、企业资信等级,以及逃避债务等金融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

(四)国、地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纳税人信誉等级、税务执法中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协助提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五)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等信息;

(六)环保部门提供有关许可证、环保审批、有机食品认定、绿色企业认定、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环保执法中企业限期治理情况、违法行为等信息;

(七)文化、体育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许可证、年检年审情况、行业管理奖惩记录、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八)经贸部门提供技术改造、产业政策、行业管理中奖惩记录、提供进出口企业代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对外经济合作记录、企业相关许可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等信息;

(九)卫生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许可证,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民政部门提供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情况等信息;

(十一)农业、林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许可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标准、奖惩记录以及省、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优特新专业户、农林产品运销大户等信息;

(十二)建设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质量安全责任、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三)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成果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许可证、在土地、矿产执法中有关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五)交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许可证、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六)统计部门提供产业许可信息、企业价格行为等信息;

(十七)水利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许可证、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八)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可具有优先查询、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权力。

(十九)其他单位提供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可以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办公室申报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资质等级情况;

(二)企业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三)企业商标注册及认定情况;

(四)企业银行资信等级情况;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

(六)其它请求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 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保送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准确。

第十条 信息提供单位依法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信息联络员专人操作,专人负责,并每月一次(于每月5日前)通过网络或其他认可的方式向办公室报送企业信用信息,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已上报并公示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原报单位必须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修改或删除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企业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确认的,办公室应即时删除。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为准。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包括: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登记注册文书、审核的企业年检报告书等。

(二)经法定部门审核的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三)县级以上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书、处理文书等。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评定或授予的资格、资质证书等。

(五)司法机关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六)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不具备法律效力或正在查处的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情况,一律不作为企业信用记录的依据。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评价及应用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是以工商部门经济户口为依托,以各类企业信用数据为支撑,以信息化为手段,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进行评价,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开展信用教育、赋予信用资产、实施信用激励、信用约束、信用公示,开展企业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 青田县在册的各类企业连续经营满一年的,应当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企业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进行评价,但总部不在我县且有独立经营能力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企业信用评价的流程、制度实施监督和领导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发布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情况进行检查。

其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其他企业信用评比以及其他类似活动。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积分计算原则,由办公室根据工商部门现行评价体系制定,并组织开发安装使用评价软件。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所涉及的指标数据,根据全省工商部门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由企业基础信用指标、企业信用积累指标、企业信用流失指标和企业信用能力指标组成。主要指标内容为:

(一)企业基础信用指标,给予所有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基础分100分。

(二)企业信用积累指标,是在基础信用上加分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的存续状态、行业资质等级、企业荣誉、管理者素质情况,包括企业的连续守法经营年限、历年工商年检等级、历年信用监管评价结果、行业资质等级、管理认证状况、企业荣誉、社会公益、及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个人的学历、荣誉等情况。

(三)企业信用流失指标,从基础信用分中扣分,反映企业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失信行为情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吊销证照、行政告诫、企业资产被冻结、企业进入破产解散程序、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信用不良记录等情况。

(四)企业信用能力指标,主要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发展能力,包括净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营业)利润率、利税规模、销售规模、资本积累率、对外投资与净资产比率等。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与减分办法进行。企业有信用资产积累的,视情加分;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者有不良行为的,视情减分。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等级分为A、B、C、D四等和AAA、AA、A、B、C、D六级。

AAA表示信用很好,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较好,以上三级用绿色表示;B表示信用一般,有轻度不良行为,用蓝色表示;C表示有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低下,用黄色表示;D,表示有特别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破产,用黑色表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企业的基础信用状况、信用积累状况、信用流失状况和信用能力状况四项指标的综合得分,确定相应信用等级。

连续经营不满一年的企业,直接确定为未评级。

信用信息数据不完整的企业,直接确定为信用等级不确定。

企业年检发现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年检为B级、年检不通过、暂缓通过、延期年检的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应确定为B级。有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应确定为C级,有严重或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或吊销执照的企业确定为D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连续五年信用评价结果均为AA级的,从第五年评价结果确定之日起升为AAA级;连续三年信用评价结果均为A级的,从第三年评价结果确定之日起升为AA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连续三年信用评价结果均为B级的,从第三年评价结果确定之日起降为C级。企业连续三年信用评价结果均为C级的,从第三年评价结果确定之日起降为D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办公室在每年11月30日前,分别对在册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由计算机从经济户口数据库中提取数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自动形成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应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长期保存。在下一年度新的评价结果出来之前,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一般应保持不变。

第二十七条 被评价企业的评价结果发生异议,并重新提供同期信用数据的,经办公室审核后,应予以重新评价。

第二十八条 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企业有未记录或者未申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信息办应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及时调整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报不实信用信息或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冒用较高信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按严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将记录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相应调低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当年12月至次年11月,可以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企业信用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每年一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有关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办公室应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企业信用记录保持良好的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在市场准入、免检免审、荣誉评定等管理活动中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询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

(一)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册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认证记录;定期检审记录;行政机关依法掌握的其他基本记录;

(二)企业诚信信息:合同履约率、驰名或著名商标记录、金融重点支持记录、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记录、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

(三)企业警示信息:未通过依法检验审核的记录,行业协会对不正当竞争处理的记录,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违反纳税、信贷、财务、合同、质量、劳动保护、环保、安全生产等规定的事实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责任追究记录;

(四)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

(五)企业信用评价的等级。

第三十五条 下列企业信用信息为非公开发布信息:

(一)企业的纳税信息;

(二)企业的资产、财务等经营情况;

(三)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其他不宜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条 查询企业的非公开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经身份认定:

(一)企业可以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经被查询企业同意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

(四)经资质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经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

(五)司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可以持有效证明查询指定企业的信用信息。

有关单位查询非公开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设定如下:

(一)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诚信信息,有效期内有效;

(三)警示信息,限期为5年;

(四)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示止;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发布期限届满后,办公室终止公开发布,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认为记录的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办公室提出异议;办公室应当及时与提供信息单位核实,提供信息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

办公室认为该信息对该企业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产生严重影响的,可以先行删除。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企业失信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办公室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反映,应及时转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投诉。恶意投诉经查实的,投诉人是企业的,恶意投诉事实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投诉人是个人或者其他单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保证查询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申请更正信用信息的,应自收到办公室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书面更正申请,并报送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自收到更正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告办公室。

第六章 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应建立督查机制,对企业的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督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企业的信息征集采取“谁管理、谁申报”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负责落实,定期申报企业发生信息,保证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信息提供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拖延向办公室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信息提供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或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信息提供单位拒绝或拖延办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营的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信用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工商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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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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