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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05-0217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09-15
文号: 青政办发〔2005〕14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05-0003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石雕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29 20:29:47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石雕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青田石雕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青田石文化,提升青田的文化品位,规范青田石雕博物馆藏品的征集活动,根据《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和《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青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田石温润如玉,五彩斑斓,是中国四大名石之一。青田石雕历史悠久,技艺精湛,誉满中外。它是青田人民乃至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青田石雕博物馆是收藏、展示青田石和青田石雕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青田县各有关部门、雕刻石产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从事青田石雕生产、销售、原料采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青田县石雕行业管理办公室履行藏品征集、管理的主管职能。

第二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五条 藏品征集范围:

(一)青田石类:一百余种青田石品类,特别是其中的名贵珍稀品种之原石、随形章、素章等。

(二)石雕作品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著名艺人的代表作,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新人新作及个人藏品等。

(三)印章类:篆刻名家的篆刻作品;构思巧妙,雕刻精致的各种印钮、薄意等印章雕刻作品。

(四)文献类:各种研究、宣传介绍青田石、青田石雕的出版物及手稿;有一定史料价值的各种文字资料、照片、音像光盘制品、实物等。

第三章 藏品征集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为加强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成立“青田石雕博物馆馆藏作品评审委员会”,赋予该委员会“馆藏作品资格认定、价值核定”等审核职责。

第七条 进馆作品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每年度召开一次“青田石雕进馆作品资格认定评审会”,评审认定馆藏作品资质,没有资质的石雕作品不能列为博物馆藏品。

第八条 藏品征集采取捐赠、征购、借展三种方式:

(一)捐赠:鼓励石雕艺人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类藏品。

(二)征购:经评审取得馆藏资质的石雕精品、印章、原石和其它有重要价值的文史资料,经评审委员会进行估价,与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以议价方式征购,并发给“藏品证书”。

(三)借展:借展作品由评审委员会估价后,由博物馆与所有权人签订借展合约,若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损坏的,按评估价赔偿。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九条 在征集工作过程中,应相应建立馆藏作品的接受、鉴定、登记、编目、档案制度及库房管理制度。

第十条 捐献、征购的藏品为博物馆永久收藏类藏品,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出售、出租、出借。借展的作品,按博物馆与藏品所有权人签订的借展合约管理。

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藏品征集工作有充分的资金来源,设立“青田石雕博物馆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县财政事业拨款;

(二)企业、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

(三)石雕博物馆营业收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藏品征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

(二)专家评审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三)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石雕艺人或民间收藏家积极向政府捐赠藏品,给予捐赠者或其家属适当奖励的费用。

(四)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六章 激励办法

第十三条 凡对石雕藏品的征集做出贡献者,县政府都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藏品捐赠者,在藏品卡上署名,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青田石雕博物馆藏品捐赠证书》。作品估价十万元以上者,颁发适量奖金。

第十五条 被征为藏品的所有者,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青田石雕博物馆藏品证书》,暂存作品所有者发给《青田石雕博物馆藏品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捐赠“青田石雕博物馆保护发展专项资金”者,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青田石雕博物馆保护发展专项资金捐赠证书”,并可在评审委员会协助下将捐款转换成相应的藏品,在藏品卡上署名纪念。对捐赠金额特别巨大者,可给予特殊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石雕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综合经济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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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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