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滩坑水电站移民宅基地分配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日
青田县滩坑水电站移民宅基地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移民宅基地分配的管理,确保移民生产、生活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田县政府统一规划安置在县内的滩坑水电站农村移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移民宅基地,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的在移民安置点内用于移民安置的建房用地。
第四条 移民宅基地的分配,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限额分配、经济调节、促进安居、维护稳定”的原则,按照移民安置点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集镇、村庄)总体规划与近期实施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当留有余地。
第五条 移民住宅采取自建间房或联合建房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安置地人均建房占地面积,在建制镇或集镇规划区内的,油竹新区、温溪安置点为12平方米,其它安置点为15平方米;在建制镇或集镇规划区以外村庄的为18平方米。
第七条 移民以户为单位参与宅基地分配。一方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有子女的夫妇(含丧偶),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家庭户合户安排宅基地。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特别规定之外,每移民户应分配宅基地面积(下称分配面积)为该移民户实际移民人口在安置地人均建房占地面积的50%与其在库区的住宅占地面积的40%及建筑面积的10%之和。
2002年4月3日前在库区内有经批准建房但未建房的宅基地的移民户,其全户应分配宅基地面积为:(1)库区有房屋的,按本条第一款所计算的面积,与该户经批准但未建房宅基地的已平基部分的平面面积的20%及未平基部分的平面面积的10%之和;(2)库区无房屋的,为该户经批准但未建房宅基地的已平基部分的平面面积的20%及未平基部分的平面面积的10%,与该移民户实际移民人口在安置地人均建房占地面积的50%之和。
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计算的移民人均应分配宅基地面积达不到安置地人均建房占地面积70%的按70%分配。
第八条 移民宅基地按间型设计,原则上每间面积为47平方米。
每移民户宅基地分配间数按下表规定确定。
分配面积 | 59m2以内 | 59m2以上 82 m2以内 | 82m2以上 106m2以内 | 106m 2以上 129m2以内 |
分配间数 | 1间 | 1.5间 | 2间 | 2.5间 |
分配面积 | 129m2以上 153m2以内 | 153m2以上 176m2以内 | 176m2以上 200m2以内 | 200m2以上 223m2以内 |
分配间数 | 3间 | 3.5间 | 4间 | 4.5间 |
分配面积 | 223m2以上 247m2以内 | 247m2以上 270m2以内 | 270m2以上 294m2以内 | 以此类推 |
分配间数 | 5间 | 5.5间 | 6间 | |
说明:本表中的“××m2以上”均包含本数;“××m2以内”均不包含本数。 |
第九条 移民实际分得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其应得分配面积的部分,在人均2平方米以内的(含2平方米),由移民按成本价购买;在人均2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移民按市场优惠价购买。移民实际分得的宅基地面积达不到其应得分配面积的部分,由政府按成本价补给移民户。成本价、市场优惠价的标准由县政府另行发文规定。
第十条 对临街或地段比较优越的宅基地,可优先安排给迁出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临街或优越地段的移民和在规定时间内与安置地乡(镇)政府签订有关移民安置合同(以签订合同时间先后为序)的移民,安置地乡(镇)政府根据迁出地乡(镇)政府提供的优先安排的移民名册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五保户、鳏寡孤独移民,原则上不参与宅基地分配,由政府在福利院、敬老院集中安置。
第十二条 移民宅基地数量由迁出地乡(镇)政府核算,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宅基地定点由安置地乡(镇)政府组织,迁出地乡(镇)政府配合,由移民讨论协商或采取抽签等其他方式分配到户。
第十三条 移民宅基地分配中收支的节余资金,纳入移民开发扶持资金,由安置地乡(镇)政府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移民 政策 通知
抄送:丽水市人民政府,市移民办,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