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滩坑水电站库区和坝址施工区坟墓迁移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青田县滩坑水电站库区和坝址施工区
坟墓迁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确保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青政[2001]65号文件和青委[2003]6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坟墓属于应迁移的坟墓:
(一)滩坑水电站库区160米淹没线以下的坟墓;
(二)滩坑水电站坝址施工占地区规划红线内的坟墓。
第三条 申报、确认应迁移的坟墓截止时间为《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发放基准日。
第四条 迁移坟墓的方式:
(一)以现有行政村为单位,或由若干村合建,在移民迁出地按统一规划定点建设生态墓区;
(二)迁移至安置地安放的,一律由有关移民自行购置公墓区墓穴安放。
第五条 坟墓迁移补助费的发放,坚持先迁移后补偿的原则。
坟墓迁移补助费按每穴260元人民币计算(在迁出地安放的,其中100元发给移民户,160元用于统一建设生态墓区;迁移至安置地安放的,260元全额发给移民户)。
第六条 坟墓的迁移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大力支持。
第七条 有关人员必须在政府确定的时间内迁移有关坟墓。未按时迁移坟墓的,一律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八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择地建造坟墓。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移民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移民办,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