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砂石料行业是我县的地方特色产业,为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近年来,我县砂石料市场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管理机制等方面还需进一步规范。为切实加强我县砂石料市场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砂石料资源的管理
全县所有的河道砂石料以及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硐(弃)渣属于县国有资产,由青田县人民政府砂石料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砂办)管理,县砂石料有限公司经营。
县砂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砂石料资源整体的开发利用规划,切实落实好“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实现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港航部门要抓紧推出瓯江干流疏浚项目;国土部门要有计划的推出机制砂的采矿权;水利部门要做好瓯江支流的疏浚利用规划。
要落实好砂石料资源有偿出让制度。砂石料资源在出让时必须做到中介评估、公开透明、挂牌招标;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砂石料资源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有硐(弃)渣的,业主单位要提前和县砂办做好衔接工作,将硐(弃)渣利用计划纳入工程招投标一起实施。
二、加强砂石料经营主体的管理
凡在县域范围内从事砂石料生产经营的,必须先通过砂石料生产经营的定点审查,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点审查的程序:
1.申请人有合法取得的砂石料资源。
2.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定点申请,乡镇审核同意。
3.县砂办组织相关砂石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形成书面意见。
4.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5.县砂办出具砂石料定点生产经营的审查意见。
定点审查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遵循以下原则:(1)砂石料生产经营点不允许设在乡镇建设规划区、工业规划区、居民生活集聚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农田保护区;(2)不能占用瓯江、河道影响行洪和航运安全;不允许占用公路控制地带影响行车和公路设施安全;不允许设在瓯江、高速、铁路周边影响环境美化;(3)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立的范围。
三、规范砂石料临时用地审批管理
申请人取得县砂办核发的砂石料生产经营定点许可手续后,向县国土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国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审批。
四、加强砂石料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县政府关于砂石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非法挖采瓯江等河道砂石料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瓯江堆放硐(弃)渣。县砂办要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进一步明确县砂办内部岗位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要切实加大打击非法行为的力度。对于在河道上堆放硐(弃)渣的行为,由水利部门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由水利部门部门依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对于从事砂石料无照经营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偷盗项目硐(弃)渣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砂石料管理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砂石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砂石料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县域范围砂石料相关的管理工作;负责砂石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范砂石料产业发展,引导砂石料市场有序竞争。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县砂办做好砂石料管理工作。
附件:青田县砂石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田县砂石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翁伟荣
常务副组长:胡启强
副 组 长:叶群力、陈海民
成 员:叶根长(县府办)
李永君(县府办)
留建平(县府办)
徐啸放(县府办)
陈章平(水利局)
尹爱华(国土资源局)
王晓林(建设局)
刘 波(检察院)
林雪明(公安局)
邹培仁(监察局)
王伟伟(财政局)
郭军英(发改局)
范景东(经信局)
林燕平(水利局)
陈良春(国土资源局)
李则华(港航局)
麻权波(交通运输局)
罗悦平(安监局)
季 铭(环保局)
陈明巧(工商局)
余建栋(风景旅游局)
詹 峰(供电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叶根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