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驻青部队、政法系统 >青田县公安局 >行政权力 >行政处罚
首页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309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2

事项名称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3

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4

对象范围

 

5

设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6

收费/处罚情况

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7

收费/处罚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买受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九)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第五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8

受理时间

 

9

法定时限

 

10

承诺时限

 

11

受理条件

 

12

所需材料

 

13

办理流程

 

14

办理流程图

 

15

咨询渠道

 

16

受理地点

 

17

受理地址

 

18

网上受理

 

19

网上查询

 

20

监督措施

 

21

事项说明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