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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本车牌号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295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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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本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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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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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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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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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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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 :本省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车厢后部应当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车厢后部无法喷涂的,应当在车身喷涂,字样应当保持端正、清晰、完整。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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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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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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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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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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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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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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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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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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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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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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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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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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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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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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