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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其他违法行为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288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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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非机动车驾驶人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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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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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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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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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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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三)不得牵引动物;(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七)人力客运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但允许增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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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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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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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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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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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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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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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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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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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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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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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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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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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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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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