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字 段 | 具 体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行政处罚 |
2 | 事项名称 | 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
3 | 实施主体 | 公安机关 |
4 | 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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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立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
6 | 收费/处罚情况 | 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7 | 收费/处罚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8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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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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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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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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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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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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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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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咨询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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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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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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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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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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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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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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