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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情形,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279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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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符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情形,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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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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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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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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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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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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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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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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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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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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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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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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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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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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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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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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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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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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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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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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