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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275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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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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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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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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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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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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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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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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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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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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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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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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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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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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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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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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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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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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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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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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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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