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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270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2

事项名称

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

3

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4

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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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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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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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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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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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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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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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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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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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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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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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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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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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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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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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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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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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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