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字 段 |
具 体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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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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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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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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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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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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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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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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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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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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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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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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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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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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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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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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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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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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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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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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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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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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