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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向右侧转弯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185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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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向右侧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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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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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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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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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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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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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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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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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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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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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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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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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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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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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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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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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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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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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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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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