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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176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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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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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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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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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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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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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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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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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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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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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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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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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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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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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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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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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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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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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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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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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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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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