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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175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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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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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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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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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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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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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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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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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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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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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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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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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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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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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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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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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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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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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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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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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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