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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171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2

事项名称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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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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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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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一百零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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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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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一百零四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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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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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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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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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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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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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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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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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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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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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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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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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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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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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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