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字 段 |
具 体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行政处罚 |
2 |
事项名称 |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
3 |
实施主体 |
公安机关 |
4 |
对象范围 |
|
5 |
设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6 |
收费/处罚情况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7 |
收费/处罚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8 |
受理时间 |
|
9 |
法定时限 |
|
10 |
承诺时限 |
|
11 |
受理条件 |
|
12 |
所需材料 |
|
13 |
办理流程 |
|
14 |
办理流程图 |
|
15 |
咨询渠道 |
|
16 |
受理地点 |
|
17 |
受理地址 |
|
18 |
网上受理 |
|
19 |
网上查询 |
|
20 |
监督措施 |
|
21 |
事项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