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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089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2

事项名称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3

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4

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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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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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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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四)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因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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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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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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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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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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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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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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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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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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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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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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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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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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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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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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