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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进行车辆掉头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087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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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进行车辆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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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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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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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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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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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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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二)不按规定会车、超车、倒车、掉头或者占用超车道的;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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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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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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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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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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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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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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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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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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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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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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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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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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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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