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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车道、规定车速行驶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085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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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不按规定车道、规定车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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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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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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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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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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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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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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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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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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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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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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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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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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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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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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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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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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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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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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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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