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字 段 |
具 体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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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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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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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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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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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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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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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因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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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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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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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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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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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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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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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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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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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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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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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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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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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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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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