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字 段 |
具 体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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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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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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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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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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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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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载客人数五人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二)载客人数六人以上十人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载客人数十一人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因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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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载客人数五人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二)载客人数六人以上十人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载客人数十一人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因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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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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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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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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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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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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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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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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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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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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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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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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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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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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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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