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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075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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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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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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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5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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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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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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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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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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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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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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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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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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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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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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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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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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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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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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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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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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