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字 段 |
具 体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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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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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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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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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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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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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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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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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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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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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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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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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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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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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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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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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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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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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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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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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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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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