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字 段 |
具 体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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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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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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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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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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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一百元罚款;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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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二)驾驶时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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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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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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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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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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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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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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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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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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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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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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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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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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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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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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