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字 段 |
具 体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行政处罚 |
2 |
事项名称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
3 |
实施主体 |
公安机关 |
4 |
对象范围 |
|
5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 |
6 |
收费/处罚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
7 |
收费/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
8 |
受理时间 |
|
9 |
法定时限 |
|
10 |
承诺时限 |
|
11 |
受理条件 |
|
12 |
所需材料 |
|
13 |
办理流程 |
|
14 |
办理流程图 |
|
15 |
咨询渠道 |
|
16 |
受理地点 |
|
17 |
受理地址 |
|
18 |
网上受理 |
|
19 |
网上查询 |
|
20 |
监督措施 |
|
21 |
事项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