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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058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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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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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4

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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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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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九)在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违法记分达到十二分、被依法扣留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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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九)在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违法记分达到十二分、被依法扣留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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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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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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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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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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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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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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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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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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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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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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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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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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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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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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