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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057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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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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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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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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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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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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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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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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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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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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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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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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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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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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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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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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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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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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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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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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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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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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