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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030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2

事项名称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3

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4

对象范围

 

5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6

收费/处罚情况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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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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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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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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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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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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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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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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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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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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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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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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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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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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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21

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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