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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索引号: 00265226/2013-58007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2

事项名称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3

实施主体

青田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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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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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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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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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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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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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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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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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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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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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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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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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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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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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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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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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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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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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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