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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索引号: 00265226/2013-57987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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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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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青田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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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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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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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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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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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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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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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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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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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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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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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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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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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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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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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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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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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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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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