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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为吸毒、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条件
索引号: 00265226/2013-57931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体 内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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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为吸毒、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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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青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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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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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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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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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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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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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30日,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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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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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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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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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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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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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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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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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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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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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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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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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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