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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索引号: 00265226/2013-57787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字 段

具 体 内 容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2

事项名称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3

实施主体

青田县公安局

4

对象范围

自然人

5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6

收费/处罚情况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

收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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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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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30日,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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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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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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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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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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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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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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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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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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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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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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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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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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