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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索引号: 00265226/2013-57786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00

序号

字 段

具 体 内 容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2

事项名称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3

实施主体

青田县公安局

4

对象范围

自然人

5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

6

收费/处罚情况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

收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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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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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30日,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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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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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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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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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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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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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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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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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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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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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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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21

事项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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