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丽水市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县地方标准规范的工作,负责县级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规范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县范围内统一的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业等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县级地方标准规范。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规范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的立项建议(附表1)。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青田县地方标准规范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五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确定是否需要立项。对需要立项的,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规范制定计划。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 本县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 在全县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 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七条 县级地方标准规范原则上一年立项一次。
第三章 起草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规范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第九条 起草标准规范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相关方,不得片面强调行业利益,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第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计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全县产业现状,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等;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规范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标准规范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必要时);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相关方的意见。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或书面等形式,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县各相关地区和行业,征求意见的单位一般应在5家以上。
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二条 标准送审稿经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评,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审评意见书(附表2);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地方标准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附表3);
(五)审评会专家建议名单(附表4);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必要时) 。
第十三条 已立项项目应当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未能完成的项目,应当向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第四章审评
第十四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成地方标准规范审评委员会(简称审评委员会),对标准的送审稿进行审评。
第十五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审评下列内容:
(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规范的协调性;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评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召集单位、审评意见和建议、审评结论等内容,并由审评组长代表审评委员会签字。对审评结论不一致需要表决的,审评专家应同时在表决表上签字(附表5)。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专家审评意见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由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评。
第五章 批准、发布和备案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规范报批稿经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标准规范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一式四份,附表6);
(二)地方标准规范报批稿一份及其电子文本。若有插图,需附符合GB/T 1.1要求的墨线图一份;
(三)标准编制说明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征求意见汇总表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五)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一式三份,必要时);
(六)标准审评会议纪要及专家签名表(含复印件三份);
(七)审评会专家签字表决表(需要时)。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规范报批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规范发布后15日内,应当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公布,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并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规范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的批准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制定、发布的地方标准规范还应抄送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地方标准规范的复审。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对当年度满3年复审周期的地方标准规范提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规范实施效果评估和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意见,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并通报复审结论。
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规范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公布: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规范确认继续有效,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确认年份;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规范作为修订项目,由原起草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起草单位重新申报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规范,由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
第七章 地方标准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服务业等地方标准规范,并统一负责地方标准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发布。
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规范立项建议的审查论证、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规范封面统一为“青田县地方标准规范”(附表7)。
第二十六条 县地方标准规范代号和编号规定如下:
地方标准规范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青田县行政区划代码(前六位)再加斜线,再加“T”组成。
示例:
青田县地方标准规范代号:DB331121/T
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号由标准规范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青田县地方标准规范编号示例:
DB331121(青田行政区域代号)/T ×××(顺序号)—××××(年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青田县级地方标准规范项目建议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起止时间:
申请单位(公民):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日期:
青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 立项必要性及目的意义 |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说明所涉及的产品种类) |
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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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外标准情况简要说明(包括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及名称) |
五、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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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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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单位(公民)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八、县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建议表递交时需一式三份。
附表2:
青田县地方标准规范申请审评意见书
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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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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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型 | £制定; £修订 | 标准性质 | £推荐性; £强制性 | |
是否经 专家审核 | £是 £否 | 与立项时内容是否一致 | £是 £否 | |
送审材料 齐全性 | £标准文本(送审稿); | |||
£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 ||||
£地方标准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 | ||||
£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如必要) | ||||
£审评会建议专家名单 | ||||
征求意见 | £生产单位 家; £经营单位 家; £使用单位 家; £科研单位 家; £大专院校 家; £检验单位 家; £管理单位 家;£其他 家。 £分布地区 个。 | |||
建议专家 | 专家分布情况 | £专业标委会;£行业协会; £生产或经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消费者或使用者; £其他单位: 邀请有关行业部门的代表: 参会总人数 | ||
审评会建议 | 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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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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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附表3:
青田县地方标准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
章条 编号 | 征集意见 | 提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 修改情况(采纳/未采纳) | 未采纳理由 | |
原 稿 | 改 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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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青田县地方标准规范审评会建议专家名单
姓 名 | 单位名称 | 职务/职称 | 专业领域 | 通讯地址(邮编) | 电话及手机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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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青田县地方标准审评会专家签字表决表
标准名称: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职称 | 表决意见 | 签 字 | |
通过 | 不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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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青田县地方标准规范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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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产品和执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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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 |
执笔人 负责人 主要起草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 联系人: |
固话: | ||
手机: | ||
邮箱: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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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审核意见:
承办人 业务处室负责人 负责人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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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审核意见:
承办人 标准化科负责人 负责人
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 |
批 准 编 号 发 布 | 编号:
DB331121/T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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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批时该表一式四份,批准发布后各存一份。
附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