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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美化市容环境,提高城市品味,塑造现代、文明、整洁、有序的侨乡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田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城区内的横幅和标语的悬挂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13年1月1日起,禁止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个人在城区范围内悬挂横幅和标语。城区范围包括鹤城街道、瓯南街道和油竹街道。
2、因举办公益活动、庆典活动、商贸活动等确需悬挂宣传标语的,须经县城管执法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条幅和其他悬挂物,但必须在批准的位置、范围及时间内设置,且不得妨碍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3、城区横幅和标语禁止悬挂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引导单位、商家、团体及个人通过其他规范的广告发布平台,开展公益宣传或发布广告。
4、县城管执法局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擅自悬挂的各种横幅和标语,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拆除,并责成相关单位对行为人(或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