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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事项
索引号: 002653945/2012-45993 发布机构: 腊口镇 发布时间: 2012-08-23 00:00:00

许可事项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审批机关:青田县烟草专卖局

 

办理部门:专卖监督管理科

 

联系地址: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东路241

联系电话:0578-6808187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收费依据:本许可不收费

 

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1)城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人口总数(含暂住人口,下同)6‰以下,郊区以及乡、镇、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人口总数5‰以下;

2)一类街道零售点间距应在30米以上,二类街道零售点间距应在40米以上,三类街道零售点间距应在50米以上;

3)住宅小区内零售点间距应在50米以上,且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设一个零售点;

4)城区汽车站、火车站站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零售点;乡、镇汽车站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

5)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放宽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该零售点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考:

1)位于城区单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位于乡、镇、村单层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副食品超市;

2)星级宾馆内;

3)部队登记设立的军人服务社;

4)连锁超市(不含加盟连锁超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间距的标准可降低40-50%,但必须自己经营,且在两个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间只允许设置一个零售点:

1)本人持《残疾证》(只限肢体残疾)的;

2)夫妻双方均为持《下岗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的;

3)被当地政府确定为低保对象的。

(三)限制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经营或存储化工、农药、化肥、燃气、建材、烟花爆竹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2)经营服装、五金、音响、通讯器材、维修店、美容美发等与食品无关的场所;

3)可能影响烟草制品质量的经营场所;

4)中、小学校内及其出入口50米内;

5)以自动售货柜、机销售的;

6)以信息网络销售的;

7)流动摊、点、车、棚;

8)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场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四)申请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丽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五)申请方式: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六)申请材料

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户口证明(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残疾人(限肢体残疾)的,须同时提供残疾证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为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下岗证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自有房产的,申请人须提供房产证明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租用房产的,申请人须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出租人房产证明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凭证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七)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证件管理员

 职责: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文字是否有误;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并按受理的先后顺序编号。

(三)受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3.《丽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三)审查岗位:承办人员及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

(四)岗位职责:

1.承办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2名承办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2.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根据汇总资料及实地核查做出审查意见。

  

四、决定和送达

(一)审定标准:

1.符合行政许可要求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1.分管局长: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证件管理员:根据决定制作相关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时限:自做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五、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事项参照本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六、监督投诉电话:96177   0578-6808186

 

七、实施时间:本公示内容自200811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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