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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复申请定居须知
索引号: 782947521/2020-93560 发布机构: 方山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8-10 16:36:39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须说明居留情况,如第一次居留取得的时间等);

2、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国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翻译);青田县保安公司办理;

4、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5、拟居住地房产证明(房产证如是父母的需提供亲属公证;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如房产证属农村无房产证的,须提供出具村委证明并乡镇盖章);

6、健康证明(丽水市检疫局花园路636号);

7、临时住宿登记原件(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8、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材料,并说明同意或不同意申请人参加村利益分配。

强调:华侨回国定居要在拟居地365天内连续或累计住满90天。住满60天可受理,达到90天上级出入境部门开始审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受理后申请人不能出境,否则视如放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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