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其他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补贴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范围对象其他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包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二、规范补贴对省级(含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的各项退 休人员补贴进行归并,按退休人员相应职务(岗位)发放生活补贴(详见附件),从2010年1月起执行。三、发放生活补贴1、按照省里的政策,军转干部退休时,所聘职务(岗位)补贴标准低于部队对应地方职务等级补贴标准的,可执行部队对应地方职务等级补贴标准。2、连续工龄满 30 年的退休(职)干部,发放的生活补贴标准低于管理满 30 年退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按满 30 年退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发放,但不涉及职级问题。3、从2011年1月起,连续工龄满20年的退休(职)工人,发放的生活补贴标准低于高级工生活补贴标准的,按高级工生活补贴标准发放;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退休(职)工人,发放的生活补贴低于中级工生活补贴标准的,按中级工生活补贴标准发放,但不涉及工人技术等级问题。4、1985年工改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1983年9月1日前为国家机关技术四级(19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以上的,可按相当教授生活补贴发放;原工资在国家机关技术六级(145.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以上的,可按相当副教授生活补贴发放;原工资额在原国家机关技术九级(95 元,含相当工资额,如中教四级、小教2级、卫技11级、行政18级等)及以上的,可按中级生活补贴发放。5、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按照相同职务(岗 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80%发放。6、发放生活补贴后,在社保机构发放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费发放办法:先确定其退休费额度(即基本退休费与生活补贴之和)然后扣除原在社保机构发放的退休费,余额部分原渠道发放。7、发放生活补贴后,在省新规定出台之前,原涉及到计发基数的各项政策仍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8、生活补贴要确保足额发放,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四、其他要求1、从 2010 年开始,对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每人每年1000元的慰问费。2、退休人员的活动费、福利费、健康体检等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3、按实职副科及以上管理职务发放生活补贴的退休干部,先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再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他人员直接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4、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下属事业单位的通知、指导等相关工作。5、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相关表格和填报说明请到邮箱qt6822965@126.com下载,密码:gzk123456,联系电话:6822965。附件: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青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青 田 县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