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我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举报奖励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民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县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举报电话:6821215)、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举报“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我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法轮功”等邪教类案件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人员在我县组织实施的刑事案件;
(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人员在我县组织实施的破坏公共设施,如交通设施、电力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等;
(三)“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人员在我县组织实施的大规模散发反动宣传资料、物品,悬挂大型横幅,制作张贴大型标语等;
(四)“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人员在我县组织实施的利用互联网络等制作或宣传诬蔑、攻击、丑化党和政府的文章、图片等;
(五)“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人员在我县组织实施的对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有线、无线插播,扰乱人民正常生活的;
(六)“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人员3人以上在我县组织实施的聚集或滋事活动,包括外来“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前来串联;
(七)“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人员在我县组织实施的其他类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对举报人,依据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分类一次性给予奖励:
(一)提供案件信息,查证属实的,奖励200-2000元人民币;
(二)现场帮助执法机关抓获作案人员的,奖励300-3000元人民币;
(三)自行抓获作案人员的,奖励在500-5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举报奖励奖金在被举报案件办理结案后支付。
第七条 举报奖励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举报人向县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举报人将申请报经县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批准后,领取奖励,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交付举报奖励时,至少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举报人、见证人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字后的收据保存备查。
第八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定。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对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实施举报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他人,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青田县范围内发生的邪教类案事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
2012年12月